樹德科技大學學雜費減免標準



 























































































































軍公教遺族 
程度學雜費
補助標準
相關文件備註
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軍公教卹內遺族就學優待)全公費:學分學雜費+書籍費1500+制服費1000+副食費每月2800。1.軍人遺族應繳交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2.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卹證書,限有效期限內。
3.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1份,新生須另向學校填部頒申請書報部核准。
4.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另附全戶戶籍謄本乙份。(最近1個月內,含學生本人、父母;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領有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之軍公教遺族(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父母職業若是公教,請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備註欄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畢業生於第二學期,需扣掉一個月之副食費。
◎持傷殘撫卹令者不能減免。
因病或意外死亡(軍公教卹內遺族就學優待)半公費:學分學雜費÷2+書籍費750+制服費500+副食費每月1400。
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軍公教卹滿遺族就學優待)日間部:工學院19330元商學院18008 元1.撫卹令、撫卹金證書、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軍人遺族領受一次 撫卹金者在享受各種優待期限內准予比照卹期滿辦理(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2.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1份,新生須另向學校填部頒申請書報部核 准。
3.證件未登載申請優待學生姓名者,另附全戶戶籍謄本乙份。(最近1個月內,含學生本人、父母;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父母職業若是公教子女,請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備註欄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持傷殘撫卹令者不能減免。◎依據教育部來文字號台技(四)字第0980136465B號,原住民學生及軍公教遺族學生就讀夜間上課班學生減免總額不得超過定額減免標準。
進修部學分學雜費*0.8
現役軍人子女 
程度學雜費
補助標準
相關文件備註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領有補給證軍眷補給證之現役軍人子女日間部學費*3/101.學生本人眷補證及父、母軍人身份證核驗正本,繳交影本。
2.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1份
◎父母職業若是公教,請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不得重複請領國防部補助款
進修部學分學雜費*0.21
原住民學生 
程度學雜費
補助標準
相關文件備註
就讀國內國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進修專科學校或進修學院之原住民學生

日間部:


工學院:22725元+保險費上156/下157元


商學院:20298元+保險費上156/下157元


1.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最近1個月內,含學生本人、父母;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學生本人出生地欄內須有登記為原住民。
2.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1份
◎父母職業若是公教,請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採固定數額方式辦理,由教育部每年公告。◎依據教育部來文字號台技(四)字第0980136465B號,原住民學生及軍公教遺族學生就讀夜間上課班學生減免總額不得超過定額減免標準。
進修部:學分學雜費*0.9+保險費上156/下157元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程度學雜費
補助標準
相關文件備註
極重度及重度學分學雜費:免除全部就學費用+保險費上156/下157元1.家長身心障礙手冊核驗正本,繳交影印本。
2.全戶戶籍謄本(最近1個月內,含學生本人、父母;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身心障礙學生免繳戶籍謄本)
3.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1份

父母職業若是公教,請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身心障礙學生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延長修業年限之就學費用減免,至多四年。 


重大傷病卡不能申請。 


◎依據中華民國97 年12 月2 日台參字第0970225402B 號「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五條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依據教育部99.5.28台特教字第0990090946B號文,有關身心障礙手冊之效期認定乙案,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之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認定標準,現行領有註記「永久有效」或「無需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手冊者,仍需於101年7月11日起至106年7月11日止辦理重新鑑定及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依據教育部99.5.28台特教字第0990090946B號文,有關身心障礙手冊之效期認定乙案,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後之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認定標準,現行領有註記「永久有效」或「無需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手冊者,仍需於101年7月11日起至106年7月11日止辦理重新鑑定及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中度殘障學分學雜費*7/10
輕度殘障學分學雜費*4/10
學習障礙學生
程度學雜費
補助標準
相關文件備註
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1.依特殊教育法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習障礙學生鑑定證明」(鑑定證明內須註明學生姓名)。
2.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1份。
◎家長現任公職者 ,需附上未領教育補助證明。
◎依據教育部98年9月21日來文字號台高(四)字第0980161188號,由於該障礙特性在國中階段後變化不大,爰持有適 用階段為國中或國中以上之鑑輔會證明且經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通報在案者,將予以延用,得辦理大專校院就學費用減免。
低收入戶學生
程度學雜費
補助標準
相關文件備註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並領有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學分學雜費:全免+保險費上156/下157元1.低收入戶證明或低收入戶卡正本。(第1學期有效日為當年12月止;第2學期有效日為隔年1月起)
2.全戶戶籍謄本(最近1個月內,含學生本人、父母;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3.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1份
低收入戶證明書需至鄉鎮市公所申請﹙非清寒證明﹚。備註欄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可申請弱勢助學方案之免費住宿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程度學雜費
補助標準
相關文件備註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對象日間部學雜費*60%1.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1份(請蓋學生曁家長印章)。
2.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公文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3.1個月內戶籍謄本。
◎家長現任公職者,需附上未領教育補助證明。
學校電話:07-6158000 分機:2140 服務人員 :黃小姐 傳真:07-6158999
學校住址:824高雄縣燕巢鄉橫山路59號
         


【就學優待(減免)-線上申請系統操作四大步驟流程】


1. 進入學校首頁(http://www.stu.edu.tw/)


2. 點選校務資訊系統 (https://info.stu.edu.tw/login/syslogin.htm)                  


3. 進入校務行政整合資訊系統     填寫帳號(小寫s+學號)及密碼(大寫英文+身分證字號),


             (例如s94405322、S152492354),選擇身分別後,直接按login即進入學生系統。                   


4. 請點選學務資訊管理項下「線上減免申請系統」,閱讀相關規定後按"我了解" !!  


 【辦理流程詳細說明】 


1.於規定日前上學校校務行政資訊整合系統網頁,填寫帳號及密碼(小寫s+學號)及(大寫英文+身分證字號)例如 s9801122,選擇身分別學生,直接按login即進入學生系統,登入後點選學務資訊管理→再點選線上減免申請系統填寫「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申請類別請勿勾選錯誤,記得存檔並按右邊的列印申請。


2.檢查資料無誤後列印「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並填寫空白處及簽章。


3.於規定日前親自攜帶「學生各項就學優待(減免)申請書」及相關檢附資料(檢驗正本)至生輔組辦理,即完成初審程序。


    *以上手續,缺一不可。


技專校院各院系減免學雜費金額標準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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